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旧)   >>   岗位聘任及考核   >>   正文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2012-11-13 13:22  
    为了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干部培养、考察、任用、考核、奖惩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中层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学院党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对中层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任职前考核、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一)任职前考核按《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试用期考核是在干部试用期满时,由党委组织考核组,主要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个别谈话进行。

(三)平时考核是对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由党委组织和纪检等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考核是指干部在年终时,与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的考核。主要通过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

(五)任期考核是指干部在任期结束前,个人对照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进行述职,组织通过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民主作风、群众观念;全局意识、道德品质。

(二)能:主要包括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正职领导还应包括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工作效率。

(四)绩:主要包括完成年度或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和本部门(单位)发展情况等。

(五)廉:主要包括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预告;

(二)个别谈话;

(三)受理来访;

(四)综合分析,撰写考核材料。

对反映问题较大,评价分歧较大的被考核人,经党委同意后,可采用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检查工作;

(二)个别谈话;

(三)专项调查;

(四)参加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

第八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综合统计,计算考核结果;

(五)反馈。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个人总结。个人对照年度或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是结合部门、单位发展情况对工作实绩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

(二)述职。任期届满考核先由被考核人写出述职报告,总结自己的工作。报告内容既要准确地评价工作业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述职,并在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第中自我认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写出年度总结,然后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述职,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自我评价打分。每项20分,总分为100分。

(三)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1、分管和联系单位的院领导;

2、本部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

3、有关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负责人、正高职人员及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教职工;

4、考核对象本人。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民主测评。任期届满考核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块组织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在相关中层领导干部述职后进行评议,填写测评表,给被考核人在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第中划定等第。年度考核分院级领导、同级干部、服务对象三个层面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

(五)综合统计,计算考核结果。任期届满考核中,党委组织部或考核组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评票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相应的比率。年度考核中,党委组织部或考核组负责统计院级领导、同级干部、服务对象三个层面对被考核人的评分情况,并分别以40%、40%、20%的比率折算加总,得出被考核人的最终考核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一)优秀: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率在80%以上。

(二)称职: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率在61%至80%。

(三)基本称职: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率在41%至60%。

(四)不称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和学院造成较大损失;

6、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优秀和称职率在40%及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向考核工作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率达不到50%的,党委应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优秀和称职率达不到50%,并经党委认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中层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院党委部署和领导,党委组织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组成员主要由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需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参与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