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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2012-11-13 13: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文化素养和突出的艺术成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专业创作中能够汲取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把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发展领域;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艺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艺德、艺术造诣及业绩能力为社会所公认。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特种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标本制作等)和现代艺术设计(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饰设计等)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专业评比(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以上项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项目或作品以及专业能力经省级专家评审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3、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三、具备突出的专业业绩,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继续教育课程,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能知识,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发展领域,对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独到的理论,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二)主创作品入选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入选参加3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有2件/套以上的作品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

(三)主持4项以上具重大影响的现代艺术设计项目。

(四)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五)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主持3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环境艺术等)获厅(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2项以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相应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署名前三位)或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或专业网站)发布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三)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者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 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核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由省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1.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 申报“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 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 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 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 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 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 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9. 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含省级委托的国家发展基金项目,以及省级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家大中型企业等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经评审专家认定,达到较高水平的。

10. 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及其鉴定证明,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授予的论文发布证明。

11. 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 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 、取得业绩 ( 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 (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所有材料必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工艺美术,分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艺术设计两大类,依据国内外通用的概念涵义和国内高等院校专业学科目录设置主目与细目。

2. 视觉传达:含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包装设计、商标设计、书籍装帧等。

3. 环境艺术:含室内外装饰设计、景观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展览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等。

4. 数码艺术:含网络艺术设计、动漫画设计、影视传媒设计、商业摄影等。

5. 工业设计:系指产品设计中的日用产品、家电产品、家具、灯具、交通工具等外观设计。

6. 服饰设计:含鞋帽设计、染织设计、妆花设计、首饰设计等。

7.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

9. 主持、主创: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10. 省级评审专家组:指从工艺美术专业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组成的专家评审组。

11. 著作: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2.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进行大会交流或发表,并且被相关论文集收入全文或摘要发表或在省级行业网站上发布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必须具有“三性”( 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

省级行业网站的资格由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

13.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专业学会、各部委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 刊号。

14.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6. 主要作者:即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主要执笔者,或多个作者的前三位。

17.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副主编和编著者。

18. 国家级、省级专业评奖系指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评定的奖项。国际评奖须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省(部)级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的相应奖项:指国际、国家、省级权威行业组织(如世界手工业理事会、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江苏省包装技术协会、江苏省室内装饰协会、江苏省广告协会、江苏省工业设计协会等)的专业评比奖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

具体奖项及各奖项权重由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

19. 项目( 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级别的认定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0. 省(部)级专业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1. 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第三方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2. 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是指被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选作政府礼品,或由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征集参加省级以上重要展览,或被国家、省级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及有关单位收藏。

23. 国家级、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名人:指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人大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评定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价值和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4.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关专题材料。

6. 本条件所指能力、水平、价值,以及显著、独到、突出、突破、关键、重大影响等具体程度,均由省级专家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即省级评审专家组)评定。

7.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8. 本条件工艺美术专业指从事工艺美术理论研究、设计、制作、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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