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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故处罚条例(试行)
2012-11-13 13:25  

行政管理是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为了提高我院行政工作效率,避免行政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意外损失,以及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解决,妥善处理,特制定、颁布《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故处罚条例》。

一、行政事故的等级和扣分标准:一级行政事故,扣20分;

二级行政事故,扣10分;

三级行政事故,扣5分。

(注:1分即指按责任人的岗位系数折算的年岗位津贴的1/100,

在年终考核中扣除。)

二、行政事故的认定办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级行政事故:

(1)违反政治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严重后果;

(2)不履行职责或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致使全局工作受到重大影响;

(3)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延误,造成严重后果;

(4)服务态度欠佳,服务对象投诉年累计五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二级行政事故:

(1)擅自做主,造成工作较大失误;

(2)资料、物品管理不当,丢失、损坏;

(3)违反工作纪律,泄密、失密;

(4)隐瞒、包庇、纵容失职行为;

(5)服务对象投诉年累计三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三级行政事故:

(1) 请假无正常手续并贻误工作;

(2)统计、上报数据与事实有较大出入;

(3)搬弄是非、制造不和,影响团结;

(4)服务对象投诉年累计二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

三、行政事故处理程序

1、 行政事故发生后,由所在部门当月确认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2、 行政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一周内,有权提出复议要求,由学院考核委员会组织复议。

3、 经学院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的行政事故,由人事处备案并于年终按照规定执行。

4、 凡发生行政事故的教职工,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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