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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办法
2012-11-13 13: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资格认定指:拟作为教师引进的人员、本院专职教师以外的人员申请专职任教、兼教以及非本院人员申请来校兼教,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核定的工作过程。教学资格认定分“专业教学资格认定”和“单门课程授课资格认定”两类。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全院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申请在院内专职任教、兼教者,必须依本办法取得教学资格。在此之前已取得教学资格者,继续予以认定。
第五条 申请教学资格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二)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对于已获得本校高教系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而不具备学历学位条件者,或校外人员被学院认为具有特殊授课需要者,可申请“单门课程授课资格”的认定。
(三)普通话标准,五官端正,气质较好,身高条件符合从事教学工作的特殊要求。
属本院行政编制和其他非教师编制的人员申请转岗专职任教、兼教者,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在本院从事行政工作(含党、群、思政、教辅等工作)满三年。
第六条 认定教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拟任课程所在教研室和所在教学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职)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本院行政编制和其他非教师编制人员申请转岗专职任教或兼教的,还必须经申请者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申请认定教学资格,必须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教学单位面试及专业考核登记表。
(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对于应届毕业生,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可暂缓提交验证,但至少应于到我校报到之前提交验证,否则不予办理《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资格证》。
第七条 认定教学资格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提交证明和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教学单位、本院申请者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分别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和条件审查。
(三)试讲。
(四)结果认定。
第八条 认定教学资格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对取得教学资格者,由人事处进行资格注册,并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第九条 面试及专业考核工作由教学单位主持,参加面试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7人,其中教研室的专业教师不得少于2人,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面试工作。
第十条 面试及专业考核工作基本要求:
(一)面试及专业考核可以采用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可以进行必要的实践技能考核。
(二)面试及专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身高、外貌与气质、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及其他基本素质,侧重于对申请者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考核。
(三)面试及专业考核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填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资格认定面试及专业考核登记表》,只有获得参评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申请人的面试成绩方可定为合格。面试及专业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能提供《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资格认定面试及专业考核登记表》者,教务处将不受理其教学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试讲主要考察试讲者的课堂理论教学基本技能,包括教姿教态、普通话、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板书、多媒体应用、课堂互动交流、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试讲工作由教务处(1人)、人事处(1人)、教学督导处(1人)、相关专业教师(6人,其中本院系3人,另3人在教师库中抽取)共同组成一个9人试讲测评工作组,由人事处主持具体工作。如工作组人员到位不全,不得进行试讲。从教师库中抽取的3名教师,其参加试讲工作的工作量按每人每场次1学时计算,由学校发给教学津贴。
第十二条 试讲工作基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经面试合格后,应与教学单位确定拟开课程。申请者填写并递交试讲申请表,并带好有关证件到教务处申请试讲。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教务处从其拟开课程中指定具体试讲章节。
(二)试讲。试讲内容必须为本条第一款中所指定的内容。多位申请者同时安排试讲时,若其拟开课程相同的,其试讲的具体内容应相同。试讲时要求有手工板书。
(三)提问。教师提问可以涉及专业知识以外的内容,主要观察试讲者的应变能力。
(四)投票。为保证参评人投票的独立性,试讲提问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投票是对试讲人在试讲过程中的教姿教态、普通话、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板书、多媒体应用、课堂互动交流、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的客观评价,不涉及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评价及进人指标等问题。参评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投票,不受他人影响。
(五)反馈。教学单位在综合参评人员的意见后,应将试讲结果反馈给试讲申请人,教务处应填写“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资格认定试讲登记表”,送人事处并存档。
新进教师试讲人选可由人事处、用人单位、教务处或其它单位推荐。新进教师试讲,同一门课程至少要有三名候选对象,否则不安排试讲。对试讲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教学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可以组织对已取得教学资格者进行专业知识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每年12月31日前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具有教学资格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教学资格。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二)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五)不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或其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以及虽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院(系)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
(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
(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无教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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