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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苏美院人〔2018〕12号)
2018-09-12 14:31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美院人〔2018〕12号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实行“按岗申报、评聘结合”。评聘人员范围限制在校在职在岗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离岗创业、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可申报参加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条 根据江苏省关于下放高职院职称评审权的政策精神,我院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等(以下简称其他辅系列)的中级和初级评审权(以考代评除外);其他辅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由学院向上级有关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

第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评聘分开的原则,每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学院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限额指标。严格按照评审条件,以申报人的师德、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重要依据,择优晋升。

第二章 评聘组织

第五条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我院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学院组建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七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学院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及除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外的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其他辅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以考代评除外),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设置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在院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其中院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

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专家库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

第九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产生,不少于13人,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2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由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产生。参加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立学科评议组,成员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抽取产生,不少于5人,一般为5-7人,其中院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学科评议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十一条 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成立教授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和组织推荐。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岗位核定

人事处根据学院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及当年度的预申报情况提出年度岗位使用计划,报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后,公布当年拟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数。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对照评审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各院(系)部提交申报材料。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还须填写《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教育教学、专业实践和科研情况审核表》,同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原件。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院(系)部推荐

(一)公开测评、民意测验。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在本院(系)部公开述职,汇报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及取得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各院(系)部组织民意测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参加公开述职和民意测验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系(部)是否同意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审核推荐。各院(系)部教授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条件和基本业绩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提出综合推荐意见,按70%的通过率向学院推荐。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

学院成立由教务处、科研产学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其中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学历资历要求”和“继续教育要求”由人事处审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由教务处审核;“专业实践要求”和“科研业绩要求”由科研产学处审核;校内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参加院级评审项目

具体参见《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院级评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学院教师(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将代表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组织。具体参见当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

学科组评议在相应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数的二分之一,方可提交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院的相关政策,对应相应的任职条件和标准,结合学科评议组的意见,在相应的指标范围内,对高校教师(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的中、高级专业资格以及其他辅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定;对其他辅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审,结合岗位设置情况,择优推荐。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学院具备评审权的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将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学院聘任

根据评审结果,学院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人员发文聘任。

第四章 基本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考核等级和教学质量考核综合等级均须在“良好”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出现Ⅱ级教学事故,延迟1年申报;出现Ⅰ级教学事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5、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申报。

6、师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境外研修经历要求

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授职称,原则上必须有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并结合自身岗位需要,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分要求,不断提升基础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岗前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

凡新补充到学院工作教职工,原则上均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报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基本业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前述基本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相应的基本业绩条件。

(一)基本业绩条件是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最低条件。学院将以此为依据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择优评聘。

(二)申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的基本业绩条件详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评价标准》(附件1)。

(三)申报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附件2)。

(四)申报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的基本业绩条件详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附件3)。

(五)申报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基本业绩条件,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本业绩均指任现职以来至申报时的上一年底所取得的业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任职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期间,教学、科研成果须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确需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应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此类成果可列入相应业绩统计范围,但数量不得超过基本业绩条件规定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论文成果均须以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公开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均不在统计之列。SCI、SSCI、EI、A&HCI收录论文均指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正式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科研项目类型、科研成果奖励等级的界定,按照学院相关科研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课程性质、教研论文、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励等级的界定,按照学院相关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与现聘岗位不一致者,原则上须同级转评。同级转评须在现聘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

(一)不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现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同级转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若晋升高一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按现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按现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关于按岗申报

按岗申报根据规范管理、按岗评聘的岗位设置原则,申报人必须按本人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等正科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二)跨系列转岗人员,在转岗之日起1年内,可按原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时间超过1年的,按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级转评,因同行专家鉴定或是会议评审未通过,再次申报时,须取得符合相应业绩条件的新成果;连续两年未通过者,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次年年底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越级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各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负责制。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员连续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申报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纪律与监督,严格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院教师职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苏教规【2012】11号)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二)本办法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四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院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起试行。

附件:1.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评价标准

2.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评价标准

3.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评价标准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2018年9月11日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2018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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